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应春林,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如,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雪飞,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林与被告林雪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春林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