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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XX陵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XX陵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XX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陵(系合肥市庐阳区晨光璀璨文具店业主),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陵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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