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0号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亮材。
委托代理人牟笛,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富胜,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橙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薇。
被告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橙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宋 磊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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