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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29316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齐欢,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316号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12号院前院。

法定代表人徐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欢(北京金宝行洗车服务中心业主),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西路甲一号D1区域7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欧德巴斯公司)与被告齐欢、被告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卡奇亚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欧德巴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卡奇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鑫,齐欢与卡奇亚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付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德巴斯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车辆保养、车辆清洗等。

该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齐欢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汽车保养店店面、店内张贴的“庆双节送豪礼”抽奖公告上使用了“洗车王国”商标,且在店外招牌、店内招牌、名片、宣传资料上使用了商标。

齐欢使用上述商标所从事的汽车保养、汽车清洗服务与我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所使用的“洗车王国”商标与我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所使用的商标与我公司上述商标近似。

齐欢所使用的上述商标是卡奇亚公司授权的,故卡奇亚公司和齐欢共同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我公司现要求齐欢与卡奇亚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76363元及合理费用23637元。

齐欢与卡奇亚公司共同答辩称:经株式会社洗车王国授权,卡奇亚公司在国内独家负责其“洗車の王国”全系列汽车养护用品在中国的品牌推广、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与授权业务。

齐欢经卡奇亚公司授权经营“洗車の王国”汽车养护用品。

因此,齐欢和卡奇亚公司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宣传推广株式会社洗车王国汽车养护产品的合法合理行为,并未侵犯欧德巴斯公司的商标权;

卡奇亚公司在行业内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齐欢和卡奇亚公司使用的商标与欧德巴斯公司的“洗车王国”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欧德巴斯公司未将其“洗车王国”商标投入任何商业使用,我方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并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故其主张20万元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欧德巴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5日,欧德巴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在第37类车辆保养、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洁、车辆清洗、汽车清洗、车辆修理、车辆抛光、车辆上光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商标。

2012年5月7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5月6日。

2012年5月30日、6月8日,欧德巴斯公司分别与北京人和车合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和车合公司)、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星德宝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人和车合公司、星德宝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上述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商标,使用范围为在欧德巴斯公司提供的洗车设备上标注“洗车王国”商标。

使用期限分别为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自2012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9日。

人和车合公司、星德宝公司购买欧德巴斯公司生产的洗车设备后,可无偿使用该商标。

诉讼中,欧德巴斯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人和车合公司、星德宝公司经营场所内的洗车机上标示有较大的“洗车王国”字样。

另外,在欧德巴斯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片上也印有“洗车王国”字样。

慧聪网于2012年8月27日登载了一篇题为《三大主力欧德巴斯因汽车服务而美丽》的文章,对欧德巴斯公司的“洗车王国”品牌进行了介绍,其中提及“欧德巴斯汽车服务提倡专业化服务,旗下拥有三大主力品牌:欧德巴斯、车饰界、洗车王国”、“洗车王国品牌:以精致洗车为依托,拓展出专业化洗车美容服务新理念,配备时尚专业的精致装饰、专业洗车美容等专业服务项目,适合于中小型以及专业化洗车美容投资领域,把洗车美容有效的结合为不可分割的专业服务项目。

适合于专业洗车场升级、高档社区专业化洗车、商业配套洗车服务等。

”2009年2月13日,卡奇亚公司注册成立。

2009年3月12日,株式会社洗车王国出具授权书,授权卡奇亚公司从2009年起独家负责日本国株式会社洗车王国全系列汽车养护用品在中国区(含香港、澳门)的品牌推广、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以及加盟与授权业务的开展。

在2010年总第七期《中国行业资讯大全》的“汽车用品行业卷”中对洗车王国中国总部进行了介绍,称洗车王国中国总部是由日本株式会社洗车の王国与卡奇亚公司共同投资创办的合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专业洗车、漆面镀膜、内饰清洁等全系列日本洗车の王国进口产品销售,致力于为中国汽车美容行业提供专业产品和卓有竞争力的店面运营模式。

洗车王国具体特色服务包括水晶外衣美容洗车、内饰清洁和护理、顶级漆面镀膜、发动机外部专业清洁上光等。

在该介绍文章上方有较大的标识。

2010年3月,卡奇亚公司荣获慧聪网评选的2009年度中国汽车用品行业十大评选“十大优秀服务机构荣誉称号”,在证书上显示有“洗车の王国中国-北京卡奇亚”字样。

卡奇亚公司还荣获了慧聪网评选的2011年度、2012年度汽车用品行业十大评选“十大流通服务机构”,在奖牌上分别印有“洗车王国”、标识。

2012年3月,卡奇亚公司还荣获了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品牌,在奖牌上有标识。

诉讼中,卡奇亚公司和齐欢还提供了一些标示有商标的汽车养护用品实物。

2010年11月21日,株式会社洗车王国注册了第7261762号商标、第7261760号商标。

其中第726176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包括信那水、车辆底盘涂层、陶瓷涂料、涂层(油漆)、釉料(漆、清漆)、燃料、二氧化钛(颜料)、金属防锈制剂。

第726176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类,包括清油、蜡(原料)、传动带用蜡、工业用蜡、地蜡(石蜡)、石蜡、二甲苯、皮革保护剂(油和脂);

2012年1月14日,株式会社洗车王国注册了第880368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洗、车辆上光、车辆抛光、车辆保养等;

2012年6月7日,株式会社洗车王国注册了第7213379号商标、第6834971号洗車の王国商标。

该两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2013年8月,株式会社洗车王国向卡奇亚公司出具一份《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声明》,授权卡奇亚公司自2009年2月13日起在商标有效期内在中国范围内使用上述第7261762号商标、第7261760号商标、第8803689号商标、第7213379号商标、第6834971号洗車の王国商标。

2012年2月28日,卡奇亚公司与齐欢签订《产品与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齐欢加入卡奇亚公司的洗车王国合作体系,保证依照协议约定在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1号开办汽车美容专业店,卡奇亚公司特许齐欢在协议规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独家使用“洗車の王国”品牌规定的中日文文字、标识及图形商标。

齐欢必须全面应用洗車の王国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同类或类似产品,有权在其店面零售洗車の王国品牌汽车美容产品。

协议有效期一年。

2012年12月27日,欧德巴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齐欢经营的北京金宝行洗车服务中心以200元的价格购买并接受了洗车服务。

在该服务中心的店外店内招牌、名片上单独、突出标示有标识。

在店面标识右侧显示有“专业汽车美容VIP会所”文字,左侧显示有“顶级产品专业施工真诚服务”文字。

在该洗车服务中心的店面、店内张贴的抽奖公告上有如下文字:“洗车王国庆双节送豪礼入新会员即可参加抽奖活动日期:12月22号—1月1号特等奖价值3980元卡奇亚D5五年期车漆镀膜……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洗车王国昌平店所有”。

从该店内取得的一份宣传材料上多处单独、突出印有标识,该宣传材料中既有对汽车养护用品的介绍,同时也有对洗车服务、汽车美容服务的介绍。

欧德巴斯公司对上述情况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此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

卡奇亚公司认可齐欢在抽奖公告上使用的上述“洗车王国”及在店内外招牌、名片、宣传资料上使用的是其基于《产品与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授权齐欢使用的。

另,欧德巴斯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万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照片、名片、《授权书》、《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声明》、《中国行业资讯大全》、《产品与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网页打印件、荣誉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宣传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欧德巴斯公司享有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注册商标专用权。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且不得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若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齐欢在其店外店内的招牌、名片、宣传资料上单独、突出使用的标识以及在抽奖公告上使用的“洗车王国”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从卡奇亚公司与齐欢签订的合同来看,齐欢在其经营的内容上有洗车养护用品的销售,因此经株式会社洗车王国对卡奇亚公司授权以及卡奇亚公司对齐欢授权,齐欢在其店内外招牌、名片、宣传资料上使用第7261762号、第7261760号商标具有合理性。

汽车养护用品是在汽车清洗、保养等服务中所使用的产品,使用汽车养护用品与接受汽车清洗、保养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具有高度一致性,汽车养护用品的销售与汽车清洗、保养服务往往在同一场所进行,本案中齐欢也是在其销售汽车养护用品的同一店铺中从事洗车、汽车保养服务,因此汽车养护用品与汽车清洗、保养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两者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

故齐欢销售的使用有商标的汽车养护用品与欧德巴斯公司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汽车清洗、保养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

尽管齐欢经卡奇亚公司授权实际使用的标识与上述商标不同,前者将后者右下角的字母“JP”改为了“CN”,但这种改变仅仅是改变了组合商标标识的一小部分,而该部分在整个商标中所占比例极小,且字体较小,该种改变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且标识是一个由图文组成的组合商标,在整体视觉上与“洗车王国”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

因此,卡奇亚公司授权齐欢使用商标不构成对欧德巴斯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齐欢在店面、店内张贴的“庆双节送豪礼”抽奖公告上使用的“洗车王国”标识与欧德巴斯公司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商标文字一致;

齐欢销售的汽车养护用品与第6971511号“洗车王国”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类似,且齐欢也实际从事汽车清洗、汽车保养服务;

齐欢对“洗车王国”标识的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故齐欢侵害了欧德巴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卡奇亚公司对“洗车王国”商标不享有专用权的情况下,其许可齐欢使用该商标,与齐欢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与齐欢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卡奇亚公司与齐欢的合同已经到期,卡奇亚公司的授权行为已经结束,故本院对欧德巴斯公司提出的要求卡奇亚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无需再行处理。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欧德巴斯公司未举证证明卡奇亚公司和齐欢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也未举证证明欧德巴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同时考虑到欧德巴斯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较低,且尚未建立起其市场知名度,其仅许可了两家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齐欢使用“洗车王国”的场合仅为活动日期有限的抽奖公告上,该使用方式对欧德巴斯公司不会造成很大损失和影响,卡奇亚公司和齐欢的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故本案不适宜确定较高赔偿数额。

对于欧德巴斯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抽奖公告上使用“洗车王国”商标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齐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齐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齐欢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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