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4959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焕,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汪立明(北京靓丰阁化妆品店业主),男,1974年4月1日出生,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21号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1257号摊位。
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汪立明之妻),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汪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