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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与张伟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9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与张伟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张伟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90号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初坑一队新围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893644。

法定代表人:吴勇兵。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徐,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号××户,身份证号码××××265X,系深圳市工展中心东奇文具礼品展销部经营者。

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514516.X)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伟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东莞市蓝际光电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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