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72号翠景大厦二楼西边场地及一楼西边6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百世开利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百世开利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