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杜全,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杜全诉被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030237446.9)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杜全于2014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杜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李杜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