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改,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进明,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系吴江市平望镇六安好又多超市梅堰三里桥加盟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章勤,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进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