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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秀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18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秀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徐秀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8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过俊杰。

被告:徐秀群。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秀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徐秀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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