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8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过俊杰。
被告:徐秀群。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秀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徐秀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