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吴高皇,王汉宁,陈英其,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吴高皇,王汉宁,陈英其,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吴高皇,王汉宁,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陈英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双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高皇。

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佩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英其。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司与被上诉人吴高皇、王汉宁、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陈英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