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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某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岳民初字第00065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某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女,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曾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系长沙市××中××商店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陈科科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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