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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火平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刑执字第821号
案件名称方火平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821号罪犯方某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服装加工业者,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9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3年获监狱表扬。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1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4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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