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贵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贵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贵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贵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