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55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织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安古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冠男,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集市织曼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