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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君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仑知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君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戴君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38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吴琼斯。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被告:戴君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君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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