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05号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祖宁,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宝德陶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胜。
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宝德陶瓷设备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一种生产仿古砖的布料机构及其方法,专利号为zl20111018445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佛山市博晖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证据保全申请,故其预交的保全费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