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大视野商贸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南路50号院(汇鸿家园)12-14商业112号。
负责人欧建军。
被告北京光大视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院22号楼24-6(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大视野商贸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被告北京光大视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