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艳玲(曾用名:翟凌)。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翟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翟艳玲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50元,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