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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裴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裴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裴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鹏。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裴鹏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50元,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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