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7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绣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8号楼1层8-2室。
法定代表人:朱博豪,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锦绣益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锦绣益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