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杰,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今稻百货个体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志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志杰以其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志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志杰撤回上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谢志杰负担。
谢志杰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予以退回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