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福,男,汉族,******系广州市越秀区星利电子商行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工业城*期第*幢第*层北、第*层。
法定代表人:黄天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仕志,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保福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30154027.2)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知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李保福以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保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保福承担。
李保福已向本院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