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希林,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新寨希林百货商店业主,经营地址章丘市新寨乡辛中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希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