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应属于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