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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利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余知初字第185-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利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利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18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李利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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