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庆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该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池州市,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撤销原裁定。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系专利侵权纠纷。
对于专利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即使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池州市,亦应认为在安徽省辖区范围,案件亦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徐朝霞代理审判员 李家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昂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