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海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宜知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海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史海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

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海超,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