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凤,女,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董秀友,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玉凤为与被上诉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凤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玉凤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