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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梅珍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91号
案件名称甘梅珍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甘梅珍,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岗商业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梅珍,女,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皇岗商业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素玲。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上诉人甘梅珍、原审被告深圳市皇岗商业城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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