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4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海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周宇捷便利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军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海军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