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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恒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2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恒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钱恒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2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恒三,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豪”店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恒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4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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