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鸿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瀛富市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投资人王荣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瀛富市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