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鸿容,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戍艳珽,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中国人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住所: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v>负责人易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提供了涉案玻璃窗墙房屋所有人信息,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