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4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工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296460-3。
法定代表人李飞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光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河坑工业区金地大科技园****织机构代码68941654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专利号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销毁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人民币8000元等。
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光电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5.46元。
2014年2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声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法应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措施并作结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光电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冻结措施。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