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6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柳建芬,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朱千群,系湖州织里中港副食品超市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朱千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朱千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