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084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翔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长凌营村村委会南1000米/div>法定代表人:陈玉美。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翔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