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翅,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宏达门业经营部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烽,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开翅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开翅、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烽,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张开翅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开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开翅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73元,由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开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