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4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贵玲,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裕卿(查贵玲配偶),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楼,**楼法定代表人:蒋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定祎,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元,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查贵玲、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查贵玲、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