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820号原告北京泗玥砭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4号楼1层02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金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砭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6号7层1单元8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京京,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泗玥砭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砭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泗玥砭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泗玥砭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泗玥砭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北京泗玥砭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60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