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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袁勇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绵民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袁勇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袁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初字第4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勇,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绵阳城区美湲日化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勇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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