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北京金杜(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4649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