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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欢洪与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8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5-140号
案件名称孔欢洪与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欢洪,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5-140号原告:孔欢洪,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区××路××苑××幢××房,身份证号码:××××631O。

委托代理人:李永庆,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片区桃园路粤华汽贸中心3006室,组织机构代码:74517404-8。

法定代表人:黄新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知芸,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欢洪诉被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六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当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从人民币十万元变更为人民币五万元;

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被告到庭确认并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因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为每案请求被告赔偿人民币十万元,现原告变更为人民币五万元,故每案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少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欢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5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六案合计收取人民币3150元,均由原告孔欢洪负担;

原告每案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孔欢洪。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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