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嘉永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JerryDonald。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嘉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