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被告:吴欢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欢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