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志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永祥,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利达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叶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利达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