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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玉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

被告刘玉杰,住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玉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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