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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施耐德施恩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65号
案件名称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施耐德施恩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南京施耐德施恩电气有限公司,李雷朋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施耐德施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其,总经理。

被告李雷朋,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施耐德施恩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李雷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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