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1112-1号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晨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家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杰,男,汉族,济南市天桥区春辉装饰材料经销处个体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水屯路46号白鹤装饰批发市场8区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菏泽晨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克杰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4520元,两项合计10420元,由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