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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新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43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新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新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新洪,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章丘市枣园宏祥家电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章丘市,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于忠,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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